以优先保护原生态化解目标冲突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确立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,规定了一系列具有统领性、基础性、综合性法律制度规范,为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。鉴于其内容涉及广泛,整合多部既有法律,法条多达1242条,难免个别条文目标上互有冲突,实施中如何把握值得探讨。
如第六百九十一条中规定了“宜林则林、宜草则草、宜沙则沙、宜荒则荒的原则”,但在第九百条中又规定“国家鼓励、支持承包治理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”(以下称“四荒”)。整个法典中,对“四荒”的保护,仅体现在这个“宜荒则荒”的原则中,力度原本就弱,再以“国家鼓励、支持承包治理”跟进,如果说“荒”代表被动的自然利益,“治理“代表主动的人的利益,那很可能就无荒可荒了。
“山”“沟”“丘”“滩”的称谓,代表面积或大或小不同的地貌景观。说其“荒”,仅是人尚未对其进行开发利用的表达,在人的潜意识里视其为无用之地,进而要通过治理赋予实体经济、人工景观等发展功能。相反以自然本体论,自然界从不存在荒废之地,只要有所谓“荒”就有生态过程,由此人所认为的“荒”,在自然看来大多为原生态,是充满活力的生态空间,尤其灵活适生,分布较广,非常有助于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。它们和受法律保护或有经营管理的典型森林、草原、河湖、滨海及农田、景观等生态系统天然自洽、和合共生,在稳定区域生态系统、增强生态服务上是互帮互助的一家人。
当今世界生物圈,人这个特殊物种生存空间的占用,远比其它千万个物种不断被动缩减着的生存空间大得多得多,具有悠久历史和14亿人口的我国更是如此。把历史连结起来看,人们以各种方式治理“四荒”,不知历史有多远,范围有多广,规模有多大,现在幸存下来的“四荒”等荒芜之地,没有多少了,千方百计保护还来不及呢,怎能经得起继续支持、鼓励承包治理。建设美丽中国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,在于自然区域占比更大、生态系统更具活力,但几乎全部草原、大多数河湖水系、滨海湿地,都是人与自然共用系统,相对纯粹的自然生态,除天然林外基本就是人们眼中这些星星点点的“四荒”了,非常值得用心保护,而绝非继续支持、鼓励承包治理。
因为“治理”是要实现人的目的性,如通过土地开发、景观再造等,让“四荒”创造经济价值,这就很难兼顾自然区域不被占用、自然面貌不被改变,结果便是难能实现法典第九百条中通过治理“四荒”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”的目的。已有事例典型者如江苏连云港蓝色海湾整治项目,把天然泥质滩涂看作“待修复的荒地”,要改造成“人工沙滩”等,以应海湾旅游景观之需,被指违背生态演替规律,毁坏鸻鹬类鸟类家园。又如福建长汀在水土保持核心区“挖山造田”,不仅没有补上耕地,还毁坏了山的本真青葱,被中央通报批评。一些地方治理荒漠,也早已不是治对生产生活有直接影响的需治之沙,而是大举开荒,有农户一家开荒而来种植中药材的土地就达7000多亩。
相比人不断膨胀着的生态空间需求,土地永远是稀缺资源,况且法典第九百条中“承包治理”的目的,就是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”。尽管此用语中饱含保护要求,可实践中惠益于人的“开发”“利用”容易,反之要做到惠益于自然的“合理”和“可持续”多有落空。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贯彻新发展理念,生态环境多有受益,但仍要看到留存无多的自然生态面临的严峻形势,新能源建设、河湖治理等都离不开大量占用自然区域、改造自然生态,主要目的地即是“四荒”等荒芜之地,这从电视新闻中漫山遍野的光伏板、风电机画面就能感知到。一些国土绿化活动目的地也主要是“四荒”,尽管“四荒”颜色各有不同,但都是等价自然绿,各有其功能,除非经济目的,以人工绿取代自然绿,实际是对自然的否定。
建设美丽中国、实现可持续发展,把维系生态系统多样性、保护野生动植物提升到重要地位。它们很多就在“四荒”地上,如果继续支持、鼓励承包治理,开“四荒”之风盛行,以后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内的“四荒”也难能保住,这已有不少前例。鉴此,建议把优先保护“四荒”原生态放在第一位,除非有特别需要,一般应严格限制承包治理“四荒”,转而大力倡导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占用在内涵挖潜上多下功夫。同时,要警惕旨在恢复人类活动退出场环境的生态修复及于“四荒”,通过变相开发利用继续压缩自然空间。人的利益偏好和主观能动性,决定了人追求更宽裕生态空间的脚步不会自动停下来,在自然生态空间日渐吃紧之时,法的科学引导优显重要。